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

如何把握谈话函询的条件和要求?

  来源:广西纪检监察网    发布时间:2017-08-30 10:10

  网友“小纪”问:我是一名基层纪检新兵。请问:在实践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中,如何把握谈话函询的条件和要求?

 

 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:

 

  谈话函询,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,也是落实“四种形态”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,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、抓早抓小的精神。谈话函询的目的,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,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,体现出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。实践中,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,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,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;反映问题笼统,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,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,可以进行谈话函询。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,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,并纳人函询对象廉政档案。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;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;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,要进一步核实,对不如实说明、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编辑:梁 熙